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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大學得設畢業生就業輔導室、學生輔導中心暨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室,各
置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