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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大學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資格須在其他大學相近學院系肄業或專科學校畢
業;其經轉學考試及格者,編入相銜接之年級肄業或酌量降低其年級。但
最後一學年不得招收轉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