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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大學得就其院系中,選定師資、設備等條件優裕者,辦理左列各款有關之
推廣教育:
一、新觀念、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等之傳授,介紹與推廣等事項。
二、技術合作事項。
三、接受公私機構委託辦理在職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各種職業技能及家事指導事項。
五、工業與農業推廣事項。
六、企業管理與國際貿易事項。
七、醫護、公共衛生與健康教育事項。
八、藝術與電化教育事項。
九、語文教育事項。
十、公民與道德教育事項。
十一、學術講座及學術期刊編印事項。
十二、法律與工業顧問事項。
十三、教育人員在職進修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國家建設需要之推廣教育事項。
大學辦理前項各種推廣教育,應擬訂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