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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執行與核銷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率執行,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未依規定期限執行
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該項補助經費全數註銷。
二、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後,除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各項子
計畫補助經費間流用,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三、年度計畫除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
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年度總經費之比例。於辦理年終核銷時,而全部
支用經費低於核定之總經費者,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經費。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
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
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
補助經費限用於與計畫內各項活動相關之支出,不得作為行政單位之人事
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
費用、辦公庶務費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及禮品會宴等費用。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前項經費時,應依本會所訂相關參考標準辦理。
經本會列為指定必辦之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賽前檢
送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及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到會審查核可
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該項獎金。但獎金佔本項經費比率過高者,本
會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為限。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目及附表經費結算表,詳實填報執行
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
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全部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時間,檢附原始憑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審核) 及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
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原始憑證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
及本會查核。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部分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得先憑領據於第十四條規定之時間函報本會核結;原始憑證留存各該亞奧
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相關經費,其支出原始憑證,均應按預算二級科
目粘貼於憑證粘存單,另加封面按序編號裝釘成冊,並於封面詳記起訖年
、月、日、張數及號數。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經費核銷時,其國外差旅機票款報銷作業,應檢附機
票票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或電發機票存根聯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 列報。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經費,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會核定補助器材設備(資本門)者,應比照第八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
辦理,並於採購驗收程序完成後,檢具驗收紀錄、契約書及原始憑證辦理
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