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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率執行,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未依規定期限執行
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該項補助經費全數註銷。
二、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後,除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各項子
計畫補助經費間流用,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三、年度計畫除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
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年度總經費之比例。於辦理年終核銷時,而全部
支用經費低於核定之總經費者,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