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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全部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時間,檢附原始憑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審核) 及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
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原始憑證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
及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