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部分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得先憑領據於第十四條規定之時間函報本會核結;原始憑證留存各該亞奧
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