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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
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
補助經費限用於與計畫內各項活動相關之支出,不得作為行政單位之人事
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
費用、辦公庶務費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及禮品會宴等費用。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前項經費時,應依本會所訂相關參考標準辦理。
經本會列為指定必辦之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賽前檢
送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及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到會審查核可
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該項獎金。但獎金佔本項經費比率過高者,本
會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