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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
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