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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目及附表經費結算表,詳實填報執行
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辦理經費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