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首批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備: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取得之核准文件影本。
二、核准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總表,載明合計金額及預定最後進口日期;其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應包括各該期之最後進口日期。
前項核備之最後進口日期,如因事實需要,於到期前,得向交通部申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一項核備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如因修正原計畫,致有變更者,應於核備最後進口日期前,向交通部申請核備,其為分期興建者,得於各該期貨物核備最後進口日期前申請之。但變更貨物、規格或減少數量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依本條核備之案件,其核備函應載明該案之交通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該交通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及各地區關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