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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申請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
一、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清表。
二、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