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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連續三期未繳納者,除廢止原核定繳納期限,其應徵之滯納金自開始欠繳關稅之翌日起算外,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