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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左列各款擔保之一向海關辦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二、銀行定期存款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由經營外匯銀行保兌之外國銀行開具以海關為受益人之信用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第五款之保證,保證人應拋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