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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