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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