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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原核定之分期繳納期限,追繳關稅,並依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但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轉讓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或經營者,准由受讓機構繼續分期繳納關稅。
前項准予繼續分期繳納之關稅,以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為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受讓機構應先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