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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貨物,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一、營建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貨物,供其經營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一、營運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電聯車、高速鐵路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所列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前三項貨物以自行進口供自用者為限。其進口之零組件,須委託其他廠商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