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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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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人員之成績考核,依本
辦法行之。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左列省 (市) 營事業機構: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九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十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二 其他由省 (市) 政府報行政院函商考試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 (市
) 營事業機構。
成績考核種類如左:
一 年終考核: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參加年終考核;任現職不滿一年
而已達六個月者,應另予考核。
二 專案考核:現職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就所屬人員之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詳予記錄,嚴加考核。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 丁等:不滿六十分。
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薪最高薪級
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薪
級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已晉年功薪
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
金。
三 丙等:留原薪級。
四 丁等:免職。
另予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不予獎勵。
四 丁等:免職。
前項考列甲等之人數,與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
各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左:
一、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甲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二、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乙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三、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丙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四、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丁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各機構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核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其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二 專案考核: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
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
獎金。但在同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支薪級
,改給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所稱之薪給總額,實施用人費率者為其
單一薪俸;未實施用人費率者,指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
暫行辦法所定之本薪、年功薪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加給。
前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施行。
年終考核應晉薪級,在考核年度內已依規定晉支薪級者,考列乙等以上時
,不再晉支。但專案考核不在此限。
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
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
得列乙等以上。
各機構辦理年終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但機構主持人僅有一級或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除本機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機構主持人就本機構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推選產生之
各機構對於屬員之年終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彙送考核委
員會核議,機構主持人復核後,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定。但未設考核委員會
者,得逕由機構主持人考核。
考核委員會對於年終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
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各機構考核案經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核列丁等或專案考
核受免職處分人員,得於收受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左列規定申請
復審:
一 不服本機構核定者,向其上級機構申請復審;其無上級機構者,向本
機構申請。
二 不服本機構或上級機構復審之核定者,向省 (市) 政府申請再復審。
三 復審或再復審,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應由原核定機關 (構) 或
通知原核定機關 (構) 撤銷原處分或改予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
時,應駁回原其申請。
四 申請再復審以一次為限。
前項復審、再復審核定期間,均自收文次日起三十日限。
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各機構董 (理) 事會參酌其機構經營績效考
核成績,初評後報其上級機關或省 (市) 政府辦理;其餘人員之年終考核
,臺灣省部分,屬公司組織者,由各該公司核定,非屬公司組織者,由各
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台北市、高雄市部分,依其遴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未設董 (理) 事會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省 (市) 政府核辦。
各機構人員之專案考核,臺灣省部分比照第一項程序辦理;台北市、高雄
市部分應報市政府核定。
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
行停職。
各機構主持人及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考核,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
省 (市) 政府得派員查處或通知其上級機關 (構) 予以懲處。
權理或暫以原職等遴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核。
各機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適用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
暫行辦法比支薪給者,除年終考績獎金內涵比照第九條之一規定外,其年
終考績獎懲及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事業機構人員,其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各機構人員之成績考核,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