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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
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