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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薪最高薪級
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薪
級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已晉年功薪
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
金。
三 丙等:留原薪級。
四 丁等: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