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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構主持人及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考核,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
省 (市) 政府得派員查處或通知其上級機關 (構) 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