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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構辦理年終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但機構主持人僅有一級或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除本機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機構主持人就本機構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推選產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