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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就所屬人員之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詳予記錄,嚴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