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構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核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其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二 專案考核: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
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
獎金。但在同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支薪級
,改給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