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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構對於屬員之年終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彙送考核委
員會核議,機構主持人復核後,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定。但未設考核委員會
者,得逕由機構主持人考核。
考核委員會對於年終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
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