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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
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
得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