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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各機構董 (理) 事會參酌其機構經營績效考
核成績,初評後報其上級機關或省 (市) 政府辦理;其餘人員之年終考核
,臺灣省部分,屬公司組織者,由各該公司核定,非屬公司組織者,由各
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台北市、高雄市部分,依其遴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未設董 (理) 事會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省 (市) 政府核辦。
各機構人員之專案考核,臺灣省部分比照第一項程序辦理;台北市、高雄
市部分應報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