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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所稱之薪給總額,實施用人費率者為其
單一薪俸;未實施用人費率者,指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
暫行辦法所定之本薪、年功薪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加給。
前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