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定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使裝備經常保持妥善狀態,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
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國防部總務局、國防部直屬教育及勤務單位之各類型裝備保養修護
。
本辦法用辭釋義如左:
一、單位保養工作為清潔、潤滑、除銹、調整 (校) 、測試、試車、檢查
等,使裝備保持在可用及設定數據狀態。
二、預防保養係將裝備定期作有系統之保養與檢查,更換定期更換件,以
求發現並排除初期故障、保持裝備於可用及設計狀態。
三、修護:對已故障裝備之拆卸、檢查、換件、打磨、補綴、調整使之恢
復可用狀態。
四、主要指揮機構係指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國防部統一通
信指揮部。
五、技術勤務署 (處) 係指主管國軍裝備修護補給之各專業署 (處) ,包
括:
(一)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陸軍後勤司令部保修署、補給署、軍醫署、
運輸署、計畫作戰處及飛彈光電處。
(二) 海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兵器處。
(三) 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
(四)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後勤署、兵工生產署、測量署、經理生產處、軍
品鑑測處。
(五) 軍管部、海巡部後勤處、通信電子處。
(六) 憲令部後勤處、通信組、軍醫組。
(七)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第四處。
六、妥善裝備係指裝備各部機件或總成均能保持正常運作功能,而使裝備
得以發揮應有之效用。
七、停用裝備係指不能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之裝備。
八、妥善率為各使用單位妥善裝備數量,除以各單位現有裝備數量,以百
分比表示。
九、裝備修護專業化係指通用裝備之主要使用軍種,以其修護設施、機具
、技能,支援其他軍種所使用之同類裝備之基地翻修 (工廠) 修護,
旨在避免重複投資,集中人力、財力,以達技術專精之目的。
十、通用裝備係指配賦不同軍種之同一類型裝備。
十一、專用裝備係指各軍種因任務、特性需要而配賦之裝備。
十二、三段保修制度係指單位保養、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基地翻修
(工廠) 。
執行保養修護時,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依據裝備保修性質,應先經所屬支援之保修機構檢查,可自修之裝備
不得超階段後送修理,但各級保修機構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較高級保
修機構之支援。
二、各級保修機構若發現裝備使用不當或缺乏預防保養,因而導致損壞裝
備之事實,應向有關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糾正。
三、各級保修單位對同類型裝備因所需零附件無法即時獲得,又因任務急
需使用,經權責主管核定者,可作拆併。
四、已確定為無效裝備可以作為零附件供應者,予以拆零納補支援修護。
單位保養作業須配合各項專長技術人員及工具、零附件、器材、試驗設備
等,按相關技術文件執行清潔、防護、潤滑、調整、檢查、測試、檢查紀
錄表、零附件更換及小修等工作。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作業係指具備特有專長人員,配賦多類零附件、
次總成、總成、工具、裝備及試驗裝備,以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廠所須完成
之保修工作,以執行某一指揮系統內各類裝備保修;必要時,得依次低級
保修機構之請求,以技術協助修理或派遣修護人員,赴該請修單位協修。
基地翻修 (工廠) 為永久性工廠組織之最高保修機構,需精密之工廠裝備
、足夠之零附件存量及高度技術人員,以達成保修任務,對於零附件、次
總成、總成及裝備翻修,修妥後,並經試驗良好,應繳庫或逕撥原送修單
位。
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
一、主官 (管) 職責:各級主官 (管) 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修
作業,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
二、個人職責:個人保管之裝備,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以保持裝備於
妥善狀態。
單位保養為每一裝備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關操作技術文件切實執行之工
作,各級主官 (管) 應防止裝備保養不當,並隨時加以糾正,通常保養不
當情形如左:
一、對裝備未按技術文件步驟操作。
二、缺少或過度潤滑或使用不合規定之潤滑油及擦拭材料。
三、缺乏正常或適當之預防保養與技術檢查。
四、由於保養不當,致使裝備發生霉、腐、銹、蝕、溶 (熔) 痕等跡象。
五、由不合格人員或使用不適當之工具設備實施修理。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為陸、海、空軍地區指揮官應負之職責。
基地翻修 (工廠) 為陸、海、空軍後勤司令之職責,並保證對野戰保修 (
航修、場站) 保修機構迅速有效之支援。
國軍各類裝備之保養修護職責,由國防部任命相關軍種總部 (技術勤務署
、處) ,達成之。
各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負責或督導各項技術文件之訂定,包
括編印技術手冊、技術通報、修改工作命令、潤滑令、各階段保修之補給
目錄;及有關工具、試驗設備與工廠設備之運用、修護技術之改善等各種
指示,並由各級主管負責遵循。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
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
修、場站) 之技術協助。
三、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舉行業務訪問,並於必要時作各種
檢查,以確悉其負有支援責任之軍品及裝備修護至何種程度。
四、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主官 (管) 應每年最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赴
接受支援單位實施業務訪問,以瞭解產品品質供改進參考。
五、基地翻修單位 (工廠) 須主動或應支援單位要求,或稟承上級命令赴
需要單位執行技術輔導。
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依左列情況實施之:
一、各總部之固定性工廠,應依正常作業負荷配備其人員及機具、設備。
二、前款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者,其裝備修護之費用標準,應照已奉
核定之計畫成本,並參考實際成本辦理之。在修護過程中,且詳細計
算各項修護品所耗用之直接、間接材料、人工及修製費用等各項成本
,以備考核其工作績效。
單位保養場所,不得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或基地翻修 (工廠) 混合
作業,技術勤務署 (處) 主管認為在經濟條件需要情況下,可將單位保養
場所與野戰保修或基地翻修工廠合置一處,並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或基地翻修 (工廠) 在形式上,
雖合而為一,惟所執行之單位保養職責則不應減除。
二、在正常情形下單位保養場所,不得保有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以上
層級之零附件。
三、國軍部隊所配屬之裝備,均應有指定之單位保養場所負責執行其工作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與基地翻修 (工廠) ,亦應完成其本身裝
備之單位保養。
基地翻修 (工廠) 任務之賦予與增減,應就裝備發展狀況與能量擴建需要
,予以詳加分析報經國防部核定辦理之。
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能
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民
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國防部
核定辦理。
國軍裝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委由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保修:
一、國內、外公、民營工廠已具承修能量,或提供軍工廠修護技術,並曾
訂立合作契約者。
二、超出國軍修護工廠額定負荷,並受時間限制或承修不符經濟成本者。
三、國軍修護工廠機具、設施、技術經驗不足,無法承修者。
四、政策性或計畫性委商承修者。
五、提昇性能或品質,改進現行修護技術者。
六、透過國內、外科技合作、技術移轉、互惠交流等方式引進技術,經評
估、認證或授權可用於改良或軍品承修用者。
七、國內、外優良廠商或法人機構推薦之高科技,可用於改良或承修軍品
者。
八、符點特約供應及試製採購範圍內承修者。
前項之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裝備修理超過本機構作業能量,或不能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時,除已授權就
地處置外,一律後送次高級修護單位。
前項後送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對不可用之裝備及零附件,經權責品質管制單位鑑定,確無修理
價值者,應按現行軍品報廢程序處理,另申請新品補充使用。
二、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機構,對接收之待修裝備及零附件,經予鑑
定及修理,若無法修理時,應申請後送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處理。
三、根據需求合乎經濟維修之裝備,應納入年度修護計畫,以補充補給存
量。
各單位通用裝備之基地修護能量,由國防部就修護專業化原則指定軍種建
立,以達技術專精目標。
國軍裝備保修,應按各軍種年度修護計畫實施,其修護能量、計畫及進度
管制,均應納入各軍種後勤管制中心之資訊系統,並與國防管理中心資訊
系統連線作業。
裝備檢查係各級主官 (管) 之職責,藉以了解其所屬裝備之妥善程度與保
養修護效率。
裝備檢查種類區分如左:
一、預防保養檢查:係裝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技術官兵於使用前後,執行
每日、每週、每月、每季、里程或時數之定期保養檢查勤務,其檢查
範圍,乃在對裝備之保管、維護、清潔、潤滑及使用情形等,作有系
統之檢查,進而排除故障、改進缺點、維持裝備妥善情況。
二、主官 (管) 裝備檢查:各級主官 (管) 必須親自參與檢查,區分定期
與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藉以了解裝備妥善狀況及修護效率。
三、高級裝備檢查: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對其所屬部隊、
機構、廠庫等單位,每年度定期實施一次之裝備檢查,其目的在瞭解
各級指揮官是否達成上級命令或政策要求,藉以判斷國軍戰備整備狀
況,檢查範圍:包括各項裝備保養、各項設施維護狀況、現行有關法
令規章以及官兵士氣團隊精神等,為免高裝檢查流於形式,對各項缺
點,除深入檢討改進外,並應嚴究形成缺失之責任。凡非由於政策與
經費不足,而係執行不當與不力者,均應嚴予查處。務求檢查與責任
相結合,使檢查落實有效,並據以考核幹部辦理獎懲,於檢查完畢後
,綜合研判彙整,將結果報國防部備查。
四、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妥善程度,供演習或
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
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左:
一、每次檢查前,須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檢查種類
,充分準備後執行。
二、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準判定缺
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而忽視實質之保
養維護及穩定之妥善率。
三、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四、裝備檢查以採取不定期檢查方式為主,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
戰備程度。
五、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六、檢查資料須及時切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缺點及形成
原因,採取適當措施。
七、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來任務需
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 (司令) 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有
關業務支援之總 (司令) 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國軍各級單位編制內裝備或奉准配賦使用之裝備,其單位保養修護考核項
目及考核重點如附表二。
國軍各技術勤務署 (處) 及各級保修機構,其保修業務考核項目及考核重
點如附表三。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年度高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由國防部
視需要派員督導,並抽查基層單位裝備保養狀況。
各單位裝備保養修護檢查計畫,按裝備性能、技術手冊等規定自行訂定之
,並副本呈上一級單位備查。其實施成效,依權責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