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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辭釋義如左:
一、單位保養工作為清潔、潤滑、除銹、調整 (校) 、測試、試車、檢查
等,使裝備保持在可用及設定數據狀態。
二、預防保養係將裝備定期作有系統之保養與檢查,更換定期更換件,以
求發現並排除初期故障、保持裝備於可用及設計狀態。
三、修護:對已故障裝備之拆卸、檢查、換件、打磨、補綴、調整使之恢
復可用狀態。
四、主要指揮機構係指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國防部統一通
信指揮部。
五、技術勤務署 (處) 係指主管國軍裝備修護補給之各專業署 (處) ,包
括:
(一)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陸軍後勤司令部保修署、補給署、軍醫署、
運輸署、計畫作戰處及飛彈光電處。
(二) 海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兵器處。
(三) 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
(四)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後勤署、兵工生產署、測量署、經理生產處、軍
品鑑測處。
(五) 軍管部、海巡部後勤處、通信電子處。
(六) 憲令部後勤處、通信組、軍醫組。
(七)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第四處。
六、妥善裝備係指裝備各部機件或總成均能保持正常運作功能,而使裝備
得以發揮應有之效用。
七、停用裝備係指不能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之裝備。
八、妥善率為各使用單位妥善裝備數量,除以各單位現有裝備數量,以百
分比表示。
九、裝備修護專業化係指通用裝備之主要使用軍種,以其修護設施、機具
、技能,支援其他軍種所使用之同類裝備之基地翻修 (工廠) 修護,
旨在避免重複投資,集中人力、財力,以達技術專精之目的。
十、通用裝備係指配賦不同軍種之同一類型裝備。
十一、專用裝備係指各軍種因任務、特性需要而配賦之裝備。
十二、三段保修制度係指單位保養、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基地翻修
(工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