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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裝備檢查種類區分如左:
一、預防保養檢查:係裝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技術官兵於使用前後,執行
每日、每週、每月、每季、里程或時數之定期保養檢查勤務,其檢查
範圍,乃在對裝備之保管、維護、清潔、潤滑及使用情形等,作有系
統之檢查,進而排除故障、改進缺點、維持裝備妥善情況。
二、主官 (管) 裝備檢查:各級主官 (管) 必須親自參與檢查,區分定期
與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藉以了解裝備妥善狀況及修護效率。
三、高級裝備檢查: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對其所屬部隊、
機構、廠庫等單位,每年度定期實施一次之裝備檢查,其目的在瞭解
各級指揮官是否達成上級命令或政策要求,藉以判斷國軍戰備整備狀
況,檢查範圍:包括各項裝備保養、各項設施維護狀況、現行有關法
令規章以及官兵士氣團隊精神等,為免高裝檢查流於形式,對各項缺
點,除深入檢討改進外,並應嚴究形成缺失之責任。凡非由於政策與
經費不足,而係執行不當與不力者,均應嚴予查處。務求檢查與責任
相結合,使檢查落實有效,並據以考核幹部辦理獎懲,於檢查完畢後
,綜合研判彙整,將結果報國防部備查。
四、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妥善程度,供演習或
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