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依左列情況實施之:
一、各總部之固定性工廠,應依正常作業負荷配備其人員及機具、設備。
二、前款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者,其裝備修護之費用標準,應照已奉
核定之計畫成本,並參考實際成本辦理之。在修護過程中,且詳細計
算各項修護品所耗用之直接、間接材料、人工及修製費用等各項成本
,以備考核其工作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