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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負責或督導各項技術文件之訂定,包
括編印技術手冊、技術通報、修改工作命令、潤滑令、各階段保修之補給
目錄;及有關工具、試驗設備與工廠設備之運用、修護技術之改善等各種
指示,並由各級主管負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