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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左:
一、每次檢查前,須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檢查種類
,充分準備後執行。
二、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準判定缺
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而忽視實質之保
養維護及穩定之妥善率。
三、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四、裝備檢查以採取不定期檢查方式為主,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
戰備程度。
五、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六、檢查資料須及時切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缺點及形成
原因,採取適當措施。
七、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來任務需
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