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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能
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民
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國防部
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