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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基地翻修 (工廠) 為陸、海、空軍後勤司令之職責,並保證對野戰保修 (
航修、場站) 保修機構迅速有效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