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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地面站經營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
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前項公司之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地面站經營者經營中繼節目信號,以接用經交通部核准之轉頻器為限;所
接受委託之廣播電視節目業者,應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
申請籌設地面站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發
給籌設同意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營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籌設申請書。 (如附件二)
二、事業計畫書。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
四、下列文件之一:
(一) 交通部核准使用轉頻器函影本。
(二) 交通部核准設置地面站之核准函影本或地面站執照影本。
(三) 衛星轉頻器經營者同意其使用轉頻器之權利證明書 (或合約書) 影
本及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暨相關資料 (如附件三) 。
附件二
經營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籌設申請書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一 申請業務別│ │ │
├───────┼──────────────┤ │
│二 申請人名稱│ │ 公司章 │
├───────┼────────────┬─┴─┬─────┤
│三 公司代表人│ 印 │身分證│ │
│ (發起人代│ │字 號│ │
│ 表) │ 章 │ │ │
│ │ ├───┼─────┤
│ │ │ │ │
│ 姓 名│ │電 話│ │
│ 地 址│ │ │ │
├───────┼────────────┴───┴─────┤
│四 營業地址 │ │
├───────┼──────────────────────┤
│五 公司地址 │ │
├───────┼──────────────────────┤
│六 實收最低資│新台幣 元整 │
│ 本 額│ │
├───────┼──────────────────────┤
│七 檢附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備 註│ │
└───────┴──────────────────────┘

附件三
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
┌────┬───┐
│文件編號│ │
└────┴───┘
第一部分:申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頁 (共 頁)
┌─────┬───────┬─────┬──────────┐
│ │ 機關及 │2 詳細地址│ │
│1 申請者 │ 負責人 ├─────┼──┬─────┬─┤
│ │ 印 章 │3 連絡電話│ │4 連絡人 │ │
├─────┼───────┼─────┼──┴─────┴─┤
│ │ │6 機構地址│ │
│5 衛星機構│ ├─────┼──┬─────┬─┤
│ │ │7 連絡電話│ │8 傳真電話│ │
├─────┴─┬─────┴─────┴─┬┴─────┴─┤
│9 原 因│10第 9 項 異 動 事 項│11使 用 期 限│
├───────┼─────────────┼────────┤
│□異動 □汰換│□增加頻寬 □減少頻寬 │自__年___月___日│
│□新設 □延長│□變更轉頻器□變更發射功率│ │
│□申請表修改 │□__________ │ │
│□ │ │至__年___月___日│
├───────┴─────────────┴────────┤
│註:申請者檢具之附件資料,請依序編號並將編號填列於申請表上。│
└──────────────────────────────┘

第二部分:衛星資料
┌────────────────┬─────────────┐
│1 衛星名稱: │2 衛星用途: │
├────────────────┼─────────────┤
│3 衛星機構: │4 衛星所屬國家: │
├────────────────┼─────────────┤
│5 衛星發射日期: 年 月 日│6 衛星使用年限: 年 │
├────────────────┼─────────────┤
│7 衛星軌道位置:東經 度 分 秒│8 擬出租、售轉頻器之電波涵│
│ │ 蓋圖 (FOOTPRINT):如附件│
│ │ 一 │
├────────────────┴─────────────┤
│9 轉頻器使用計劃及頻率配置資料: │
│ 如附件 │
├──────────────────────────────┤
│10其他資料: │
└──────────────────────────────┘

第三部分:衛星轉頻器資料
┌─────────────────┬────────────┐
│1 轉頻器編號: │2 所屬波東型式:□GLOBAL│
├─────────────────┤ □SPORT □SEMI-GLOBAL│
│3 發射極化型態: │ □ZONE&SPORT □ZONE │
├─────────────────┤ │
│4 接收極化型態: │ │
├─────────────────┼────────────┤
│5 業者使用轉頻器頻帶:□C Band │6 增益/雜音溫度比例(G/T)│
│ □KU Band │ : dB/K° │
│ □KA Band │ │
├─────────────────┼────────────┤
│7 轉頻器飽和電通密度 (SDF):dbW/㎡│ 等效全向幅射功率(EIRP)│
│ │ : dBW │
├─────────────────┴────────────┤
│9 提供(A)EIRPCOUNTER │
│ (B)SFD COUNTER │
│ (C)G/TCOUNTER資料:如附件 │
├──────────────────────────────┤
│10其他資料: │
└──────────────────────────────┘

第四部分:上鏈
┌───────────────┬──────────────┐
│1 上鏈頻率範圍: │2 上鏈頻寬: │
├───────────────┼──────────────┤
│3 上鏈中心頻率: │4 上鏈頻率配置圖:如附件 │
├───────────────┴──────────────┤
│5 干擾分析評估資料:如附件____ (干擾分析評估應檢具依據國際電│
│ 信聯合會 (ITU)或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等有關規定計算對週│
│ 遭電台影響之數據資料) │
├──────────────────────────────┤
│6 其他資料: │
└──────────────────────────────┘

第五部分:下鏈
┌───────────────┬──────────────┐
│1 下鏈頻率範圍: │2 下鏈頻寬: │
├───────────────┼──────────────┤
│3 下鏈中心頻率: │4 下鏈頻率配置圖:如附件 │
├───────────────┴──────────────┤
│5 其他資料: │
└──────────────────────────────┘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7 年春字第 1 期 22 頁)
前條第二款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 系統架構、器材名稱及數量。
(二) 工作頻段、頻寬及最大發射功率。
(三) 系統建設時程及地面站設置地點。
(四) 每一轉頻器預計傳送節目之數量。
(五) 系統建設預估之費用。
五、財務結構:
(一) 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二) 籌設中之公司,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資本總額及實收
資本額。
(三)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四)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 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 專業技術人員之配置。
(三) 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
(四) 人才培訓計畫。
(五) 研究計畫。
(六) 五年與十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公司章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之股東名簿。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經取得籌設同意書,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電信總局申請地面站架設許可證,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一、衛星地面站設置申請書 (如附件五) 。
二、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 (如附件六) ,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
三、設備規格。
四、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面站天線,其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開業
建築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其高度或面積依建
築相關法規達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具該執照影本。
五、設置於地面上之地面站天線,其直徑依建築相關法規達須請領雜項執
照者,應檢具該執照影本。
六、工程主管資歷表 (如附件七) 。

附件五 衛星地面站 (SNG/FLYAWAY) 設置申請書

第一部分:申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頁 (共 頁)
┌───┬────────┬─────┬───────────┐
│ │ 機關及 │ │ │
│申請書│ │地面站名稱│ │
│ │ 負責人 │ │ │
│ ├────────┼─────┼───────────┤
│ │ 印 章 │地面站編號│ │
├───┼──┬─────┼─────┼──┬────────┤
│ │職稱│ │ │姓名│ │
│地面站├──┼─────┤工程主管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 ├──┼─────┼─────┼──┴────────┤
│ │電話│ │ │ │
├───┼──┴─────┴─────┴───────────┤
│地面站│ 市 鄉 村 街 巷 │
│地 址│ (縣) (鎮) 區 里 鄰 路 段 弄 號之 ( 樓 室)│
├───┼──────────────────────────┤
│天 線│東經__度__分__秒) 北緯__度__分__秒 │
│座 標│ (方格東: 公里) (方格北: 公里) │
├───┼─────┬───────────┬───────┤
│檢 附│工程計劃書│如附件:___ 傳輸計劃書│如附件:___ │
│資 料├─────┼───────────┼───────┤
│ │頻率配置圖│如附件:___ 設備規格 │如附件:___ │
│ ├─────┼───────────┼───────┤
│ │系統架構圖│如附件:___ 天線鐵塔裝│如附件:___ │
│ │ │ 置 圖│ │
└───┴─────┴───────────┴───────┘
2 衛星地面站資料
┌──────────────────────────────┐
│衛星地面站設置標準:採________設置標準 │
│ 註:有關衛星地面站之各項技術規定需符合國際電信聯盟 (ITU) │
│ 第28、29章RR22、RR29之各技術標準 │
├─────────────────┬────────────┤
│進接方式: │信號調變方式: │
├─────────────────┼────────────┤
│增益/雜音溫度比例 (G/T): DB/K°│發射頻率範圍: │
└─────────────────┴────────────┘
3 上鏈、下載職波資料
┌────────┬────────┬─────┬──────┐
│戴波編號 (名稱) │發射戴波中心頻率│頻寬 BW│發射戴波極性│
├────────┼────────┼─────┼──────┤
│ │ MHz│ MHz│ │
├────────┼────────┼─────┼──────┤
│ │ MHz│ MHz│ │
├────────┼────────┼─────┼──────┤
│ │ MHz│ MHz│ │
└────────┴────────┴─────┴──────┘
┌───────┬────────┬──────┐
│發射功率 EIRP │接收載波中心頻率│接收載波極性│
├───────┼────────┼──────┤
│ dBW│ MHz│ │
├───────┼────────┼──────┤
│ dBW│ MHz│ │
├───────┼────────┼──────┤
│ dBW│ MHz│ │
└───────┴────────┴──────┘
4 天線資料
┌────┬──┬──────┬──┬───────┬────┐
│天線廠牌│ │天線極化型態│ │天線使用頻帶 │□CBAND │
│ │ │ │ │ │□KUBAND│
│ │ │ │ │ │□KABAND│
├────┼──┼──────┼──┼───────┼────┤
│天線序號│ │天 線 直 徑 │ │焦距/直徑比例│ │
├────┼──┼──────┼──┼───────┼────┤
│天線型號│ │天 線 增 益 │ │半功率波東角 │ │
└────┴──┴──────┴──┴───────┴────┘
5 機件資料
┌──────────┬─┬─┬─┬─────────────┐
│設 備 名 稱│廠│型│序│特 性│
│ │牌│號│號│ │
├──────────┼─┼─┼─┼──┬───┬──┬───┤
│(A) 升頻器 │ │ │ │輸出│ dBm│中頻│ MHZ│
│(UP CONVERTER) │ │ │ │功率│ │ │ │
├──────────┼─┼─┼─┼──┼───┼──┼───┤
│(B) 高功率放大器 │ │ │ │輸出│ W │增益│ dB│
│ (HPA) │ │ │ │功率│ │ │ │
├──────────┼─┼─┼─┼──┼───┼──┼───┤
│(C) 低雜音放大器 │ │ │ │雜音│ K°│增益│ dB│
│ (LNA) │ │ │ │溫度│ │ │ │
├──────────┼─┼─┼─┼──┼───┼──┼───┤
│(D) 降頻器 │ │ │ │輸出│dBm │中頻│ MHZ│
│(DOWN CONVERTER) │ │ │ │功率│ │ │ │
├──────────┼─┼─┼─┼──┼───┼──┼───┤
│(E) 低雜音頻段降頻器│ │ │ │雜音│ K°│增益│ dB│
│ (LNB) │ │ │ │溫度│ │ │ │
├──────────┼─┼─┼─┼──┼───┼──┼───┤
│(F) 低雜音降頻器 │ │ │ │雜音│ K°│增益│ dB│
│ (LNC) │ │ │ │溫度│ │ │ │
└──────────┴─┴─┴─┴──┴───┴──┴───┘
┌────┬────────┬───────┬────────┐
│車 號│ │架設許可證號碼│ │
└────┴────────┴───────┴────────┘

附件六
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
編號:
┌───────┬─────────┬────────────┐
│ │ │協 調 結 果│
│新設衛星地面站│同/鄰路徑既有電台├──┬──────┬──┤
│ │ │同意│不同意/理由│簽章│
├───────┼─────────┼──┼──────┼──┤
│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 │ │ │ │
│電話/傳真: │電話/傳真: │ │ │ │
│地面站名稱: │電台名稱: │ │ │ │
│裝設地點: │發射頻率範圍: │ │ │ │
│東經_度_分_秒 │接收頻率範圍: │ │ │ │
│北緯_度_分_秒 ├─────────┼──┼──────┼──┤
│天線指向:水平│公司/負責人: │ │ │ │
│__(方格北) │電話/傳真: │ │ │ │
│仰角____ │電台名稱: │ │ │ │
│發射頻率範圍:│發射頻率範圍: │ │ │ │
│接收頻率範圍:│接收頻率範圍: │ │ │ │
│ ├─────────┼──┼──────┼──┤
│簽章: │公司/負責人: │ │ │ │
│ │電話/傳真: │ │ │ │
│ │電台名稱: │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電話/傳真: │ │ │ │
│ │電台名稱: │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附件七
地面站工程主管資歷表
┌─────────┬────────────────────┐
│ 地面站名稱 │ │
├──┬──────┼──┬───────┬────┬────┤
│姓名│ │性別│ □男 □女 │連絡電話│ │
├──┴──┬───┴──┴─┬─────┼────┴────┤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
├─────┼────────┴─────┴─────────┤
│連絡地址 │ │
├─────┴────────────────────────┤
│ 學 歷 │
├───────┬─────┬────┬───────────┤
│學 校 名 稱│學 位│起訖年月│專 長│
├───────┼─────┼────┼───────────┤
│ │ │ │ │
├───────┼─────┼────┼───────────┤
│ │ │ │ │
├───────┼─────┼────┼───────────┤
│考試年屆及名稱│種類科別或│考試機關│證 件 名 稱 及 字 號 │
│ │職系名稱 │ │ │
├───────┼─────┼────┼───────────┤
│ │ │ │ │
├───────┴─────┴────┴───────────┤
│ 經 歷 │
├───────┬───┬────────┬─────────┤
│服 務 單 位│職 稱│起 訖 年 月│工 作 內 容│
├───────┼───┼────────┼─────────┤
│ │ │ │ │
├───────┼───┼────────┼─────────┤
│ │ │ │ │
└───────┴───┴────────┴─────────┘
說明:1 工程主管須具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
────────
2 請檢附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影本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7 年春字第 1 期 25 頁)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取得地面站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一年內按許可證指
定之地點完成架設。其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地面站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之傳輸規格,經衛星機構認可
並報請電信總局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由電信總局
發給地面站執照。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地點與期間籌設完成,依法辦妥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並檢具該登記證明文件,於取得
地面站執照後六個月內,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
業經交通部核准設置地面站專供本身中繼電視節目信號使用者,欲申請
前項經營特許時,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地面站執照影本
,依本規則第七條向交通部申請籌設同意,經核可並發給籌設同意書後
之六個月內,向交通部申請經營特許執照。
逾前二項期限申請者,交通部得不予特許。
申請經營地面站者,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應不予特許: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
申請人應自取得地面站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營業者
,撤銷其特許。特許執照有效期限為九年,期滿後欲繼續經營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核發特許執照。
地面站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欲於期滿後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
,檢附地面站設備自行查驗紀錄表 (如附件八) 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
,其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原照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時,電信總局得派員審驗地面站設置情形。審驗
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
換發執照。

附件八 衛星地面站設備自行查驗紀錄表
┌────┬─────────────────────────┐
│站 名│ │
├────┼─────────────────────────┤
│地 址│ │
├────┼────────┬─────┬────┬──┬──┤
│用戶名稱│ │本站負責人│ │電話│ │
├────┼────┬───┴───┬─┴────┼──┴──┤
│衛星名稱│ │地面站天線指向│水平 度│仰角 度│
├────┼────┼─────┬─┴───┬──┴───┬─┤
│天線直徑│ │地面站位置│E N │天線廠牌型號│ │
├────┼────┼─────┴┬────┼───┬──┴─┤
│發射中心│ │ │ │ │ │
│頻 率│ MHz│接收中心頻率│ MHz│頻 寬│ MHz│
├────┼────┴──────┴────┴───┴────┤
│地 面 站│ │
│類 別│□TDMA □VSAT □SCPC □TV □其他 │
├────┴─────────────────────────┤
│ 發射機設備資料 │
├─────────────┬──┬───┬─────┬───┤
│ │廠牌│ │增 益│ │
│ ├──┼───┼─────┼───┤
│(A) 升頻器 (UP CONVERTER) │型號│ │頻率穩定度│ │
│ ├──┼───┼─────┼───┤
│ │序號│ │數 量│ │
├─────────────┼──┼───┼─────┼───┤
│ │廠牌│ │增 益│ │
│ ├──┼───┼─────┼───┤
│(B) 高功率放大器 (HPA) │型號│ │ 輸出功率 │ │
│ ├──┼───┼─────┼───┤
│ │序號│ │數 量│ │
├─────────────┼──┴───┴─────┴───┤
│接收機設備資料 │ │
├─────────────┼──┬───┬─────┬───┤
│ │廠牌│ │增 益│ │
│ ├──┼───┼─────┼───┤
│(A) 低雜音放大器 (LNA) │型號│ │ 雜音溫度 │ │
│ ├──┼───┼─────┼───┤
│ │序號│ │數 量│ │
├─────────────┼──┼───┼─────┼───┤
│ │廠牌│ │增 益│ │
│(B) 降頻器 ├──┼───┼─────┼───┤
│ (DOWN CONVERTER) │型號│ │ 雜音溫度 │ │
│ ├──┼───┼─────┼───┤
│ │序號│ │數 量│ │
├─────────────┼──┼───┼─────┼───┤
│ │廠牌│ │增 益│ │
│ ├──┼───┼─────┼───┤
│(C) 低雜音頻段降頻器 (LNB)│型號│ │ 雜音溫度 │ │
│ ├──┼───┼─────┼───┤
│ │序號│ │數 量│ │
├─────────────┼──┼───┼─────┼───┤
│ │廠牌│ │增 益│ │
│ ├──┼───┼─────┼───┤
│(D) 低雜音降頻器 (LNC) │型號│ │ 雜音溫度 │ │
│ ├──┼───┼─────┼───┤
│ │序號│ │數 量│ │
└─────────────┴──┴───┴─────┴───┘
地面站負責人: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主管: 查驗人員:
地面站之對通轉頻器及機器設備、天線、位置、頻率及發射功率等變更,
應向交通部申請核准,於完成變更後,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其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及地面站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為準。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面站執照或經營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損毀,或前條以外之登記項目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
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
地面站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
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即通知使用者。
地面站經營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有變動時,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