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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地面站經營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有變動時,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