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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二款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 系統架構、器材名稱及數量。
(二) 工作頻段、頻寬及最大發射功率。
(三) 系統建設時程及地面站設置地點。
(四) 每一轉頻器預計傳送節目之數量。
(五) 系統建設預估之費用。
五、財務結構:
(一) 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二) 籌設中之公司,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資本總額及實收
資本額。
(三)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四)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 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 專業技術人員之配置。
(三) 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
(四) 人才培訓計畫。
(五) 研究計畫。
(六) 五年與十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公司章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之股東名簿。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