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面站經營者經營中繼節目信號,以接用經交通部核准之轉頻器為限;所
接受委託之廣播電視節目業者,應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