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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取得地面站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一年內按許可證指
定之地點完成架設。其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