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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人應自取得地面站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營業者
,撤銷其特許。特許執照有效期限為九年,期滿後欲繼續經營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核發特許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