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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面站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之傳輸規格,經衛星機構認可
並報請電信總局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由電信總局
發給地面站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