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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面站執照或經營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損毀,或前條以外之登記項目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
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