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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一 節 總則
本機關考試分左列二種:
一、甄用考試:指本機關於人員派用前舉行之考試。
二、升等考試:指本機關為在職人員取得升等資格所舉行之考試。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
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
己、庚等人員(不論內外班)算經升等考試錄取,始得擢升。(己等丁己級升充己等甲丙級毋庸經過考試)但經文官考試及格,其考取升職缺等級者,得免試升等。
第 二 節 考試之舉行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仍須呈准後舉行)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由鹽務總局主辦之各種考試試題,由鹽務總局頒發及評閱;其由各區主辦或授權各區代辦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則各項規定命題並評閱試卷。己等各種考試及庚等甄用考試辦理情形,應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及有關考試事宜,必要時得組設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各種考試舉行時間如左:
一、甄用考試:視事實需要酌定。
二、升等考試:每年一月間舉行。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
第 三 節 升等考試之資格
升等考試分戊等及己等兩種,在職之庚等人員得應己等升等考試,己等人員或已考取己等而尚未擢升之庚等人員,得應戊等升等考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倘已參加考試,無論及格與否,概不錄取:
一、初派未補實者。
二、上年年終考績或平時考績總分數不及六十分者。
辛等員役報考庚等,應參加庚等甄用考試。
第 四 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參加各種考試人員,應於規定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名,逾限報名者,無效。
各種考試,報考職缺及選試科目,一經選定呈報,除與規定不符,得請更改外,不得請求變更。
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
參加某種職缺之升等考試,經已錄取,而欲再考其他職缺時,其已及格之科目,得予免試,但以科目主次要性相同或較高於本次應考者為限。
考取某種職缺人員,如派充性質不同之職缺時,仍須參加擬升職缺同等之升等考試及格後,方能升補,但相同之科目,得照前條規定,予以免考。
在職人員參加考試,須暫離職守時,在核准期限內,免作請假。
第 五 節 計分標準
甄用考試分面試筆試及體格檢驗,(體格檢驗不及格者不得應筆試)升等考試,除筆試外,併應核計年終考績分數。
筆試科目分必試與選試兩種。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作為及格論。
升等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年終考績分數佔百分之三十,甄用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面試分數佔百分之三十,各種考試總分數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
面試應對應試人之品格,精神、言語、態度各項,核給分數,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六 節 錄用與擢升
甄用考試錄取名額,依實際需要定之,及格人數如超過限額時,應依限額擇優錄取,或酌設備取名額。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各區員額於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後,應置備額定人員表,凡表內規定有缺額者,始得照章任用或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