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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參加各種考試人員,應於規定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名,逾限報名者,無效。
各種考試,報考職缺及選試科目,一經選定呈報,除與規定不符,得請更改外,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