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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21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修正日期: 民國 35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三十五年鹽務總局修正發布
*第二十五條(一)(二)兩款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五十七、五十八兩條有關戊等以下初派人員試用期限及延長試用期限
自四十八年起改為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改依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
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等三條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九十二條表列應得利益「養老金」一項自四十七年十二月停止實施,
改照監務員工退休或撫卹辦法辦理。
第九十八條甲等人員公費自三十七年八月起停支。
第一三一條優待假自四十五年起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辦理。
第九章「養卹」各條、除一七三、一七六及一七七等三條外,餘均停止
實施,自四十七年十二月起另依監務員工退休及撫卹辦法辦理。
     
1.中華民國二十一年鹽務稽核總所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