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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考取某種職缺人員,如派充性質不同之職缺時,仍須參加擬升職缺同等之升等考試及格後,方能升補,但相同之科目,得照前條規定,予以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