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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